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1481號
上 訴 人  葉育昇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倪雁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
,9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台北市○○區○○○路○
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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