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184號
原 告 中和卓越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榮龍
被 告 新劍橋醫事檢驗所即 游茂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游茂村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巷○○
號3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而「新劍橋醫
事檢驗所」原設新北市○○區○○路○○○號7樓之2,已於103
年間歇業,且經郵局以「已遷址」為由退回本院對該址之送
達證書,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陳君偉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