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112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被   告  鄭清輝
上原告與被告鄭清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記載被告鄭清輝之住所,原告雖聲請向依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調取車禍資料,惟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蘆洲分局回復:承辦員警已請調至南投縣警察局且本案經查無相
關交通事故資料卷宗而無從提供,致不知被告之住所而無法合法
送達文書,又本院另依職權查詢被告駕駛車輛車號、原告所提出
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單上鄭清輝之00-00000000電話用戶資料,
均無資料可供辨識。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2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
上開費用,並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同時檢附其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毋省略)陳報本院,逾期未繳納或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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