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283號
原 告 洪翰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智銘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36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