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3號原告弘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直 原告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世直被告 季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67,783元,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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