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有關兵役事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3號原告憲兵第202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鄭禎祥 訴訟代理人 郭柏旻
陳泊瑋 劉光祺 被告 呂浩銘 被告 呂金正 上列原告因有關兵役事務事件,於民國108年3月20日(本院收文日)具狀對被告呂浩銘、呂金正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