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2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23號原告 陳冠霖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代表人 李輝宏 上列原告於民國108年3月27日(本院收文日)具狀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各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請原告於依前項說明將補正後之內容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提出於本院。(各項補正書狀除提出於法院者外,仍應依對造人數提出包含完整附件之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唐一侼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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