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 吳英哖 兼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被告 葉治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訴字第9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吳英哖、黃清吉對本院107年度交訴字第91號,被告葉治平公共危險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林家賢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