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家財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財簡字第3號原告 鍾德勝 訴訟代理人 蕭敦仁 律師被告 林淑麗 上列原告鍾德勝與被告林淑麗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萬6,470元(計算式:{(1209×260)+(1360×260)}÷2+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34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