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2號聲請人 郭麗珠 即債務人相對人 楊茂 妨○○○○號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3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是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許庚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