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20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華
薛志文上一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余訓格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8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志華、薛志文被訴傷害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林志華、薛志文告訴被告薛志文、林志華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林志華、薛志文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被告薛志文被訴恐嚇危害安全(含公然侮辱)罪部分,本院另行審結。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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