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職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職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補充判決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職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乙○○即丙○○○○○律師事務所右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應將對聲請人送達之訴訟文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許朝雄法官謝正勝法官陳淑敏法官葉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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