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88號上訴人 林雅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應任 等間因本院一○五年家訴字第八八號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萬伍仟捌佰伍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肆佰參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