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88號原告 林雅美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應任 等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一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伍仟捌佰伍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伍拾玖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