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91號上訴人 蔡雅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紀素麗 因103年度重訴字第191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8,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