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6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第1670號抗告人 林志川 上列當事人因撤銷假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本院
105年度訴字第1670號裁定,具「抗告聲請狀」, 陳明 依法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書記官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