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江培銘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康志遠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淵森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王政偉附表:
㈠聲請人應說明與各債權人間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請詳列債
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㈡請依照司法院網站所定格式說明聲請人「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
出」及「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若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與聲請前兩年間相同,請註明之,並提出相關支出證明(如水電費、瓦斯費、交通費、電話費、醫療費、勞健保費、稅賦開支、扶養費等各項收據)。
㈢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東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
由雇主出具之在職證明書(應註明到職日)。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若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
㈣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承租房屋供自用居住?如有,請提出載有租
賃地址、有效租賃期間之租賃契約書影本、每月實際繳納租金之證明(如房租匯款轉帳紀錄、房東房租簽收紀錄),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若與他人共同居住,請說明如何分攤租金費用。
㈤聲請人應提出配偶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有不
動產,請一併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103年及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類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㈥聲請人每月如有扶養費用支出,請說明聲請人所支出扶養費之
明細及計算方式(請與自己之各項支出分開說明),如有相關證明請一併提出(如醫療費用收據、健保費投保資料表...等),並說明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若有,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該扶養費用。並提出受扶養人之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有不動產,請一併提出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補登完成之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㈦請說明聲請人、聲請人之配偶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
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㈧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
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㈨說明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
何?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㈩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3年10月27日起迄本裁定送達日後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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