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49號聲請人 王靜瑋 原名: 王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王靜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八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方案成立,且均已清償完畢。然因荷蘭銀行之債權移轉於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伊收入不豐,無法負擔高額利息,實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爰聲請准予裁定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9項、第45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
信中心信用報告(卷第20頁至第22頁)、債權人清冊(卷第23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24頁至第25頁)、戶籍謄本(卷第26頁至第27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28頁)、在職證明書(卷第29頁)、薪資明細(第30頁至第31頁)、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6年至10
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32頁至第37頁)、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46頁)在卷足憑,堪信屬實。
㈡次查,聲請人於96年至100年度稅後所得分為264,098元
、292,460元、260,773元、265,033元、332,727元,平均每月所得22,008元、24,372元、21,731元、22,086元、27,727元,名下無財產,有上開所得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可考。又聲請人於101年6月21日始任職於玖鼎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另據其所提出之101年6月至11月薪資單,扣除勞健保費、無薪假後,每月薪資為5,835元、18,379元、19,886元、20,746元、21,425元、20,608元,因6月未足1個月,該月薪資不予計入,平均每月薪資20,209元【計算式:(18,379+19,886+20,746+21,425+20,608元)÷5=20,209,四捨五入】,此有上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在卷可證(卷第32頁至第37頁)。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以其每月平均收入20,209元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目前每月平均薪資20,209元,依102年
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890元計算聲請人必要支出,其收入扣除必要支出,每月僅餘8,319元(計算式:20,209-11,890=8,319),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616,
459元(參卷第20頁至第22頁、第46頁信用報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函),以聲請人每月所餘8,319元逐年清償,尚需約74個月(計算式:616,459÷8,319=74,四捨五入),即逾6年始能清償完畢,聲請人主張已不能清償債務,應可採認。再者,聲請人為00年生,雖仍有相當長之工作年限,然其非任職於公家單位或可預期將穩定之工作,係因收入不豐,無法負擔高額利息,足見聲請人並非一心欲循債務清理之程序以圖脫免債務之責任而無任何清償之誠意。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無本條例第46條規定已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及第6條第3項、第8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等程序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是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民事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