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6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619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文龍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310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文龍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被告所辯不足採信之理由,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劉文龍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法院所核發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未依規定完成處遇計畫,所為非是。又前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旗簡字第20號判決、100年度易字第83號判決、101年度簡字第2007號判決各判處拘役40日、拘役80日、有期徒刑3月確定,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素行非佳,兼衡其於警詢時自稱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生活狀況小康,犯後未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
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蔡牧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楊雅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31030號被告劉文龍男4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段0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文龍為劉○○之子,與劉○○間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劉文龍前因對劉○○實施家庭暴力之行為,於民國100年12月7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以100年度家護字第177
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劉文龍應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完成下列處遇計畫,並於101年1月6日上午12時前,前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接受處遇計畫之安排:戒酒教育認知輔導(完成12週,每週至少2小時,內容含情緒控制與暴力再犯)。劉文龍於100年12月16日下午5時許收受上揭保護令後,明知上揭保護令裁定之內容,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未依上開裁定內容完成戒酒教育認知輔導,而違反法院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劉文龍固坦認未依法院裁定內容完成戒酒教育認知輔導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犯行,辯稱:因當時身上沒錢,也無交通工具,伊有向衛生局之人表示俟另案有期徒刑3月執行完畢再去,衛生局之人有同意伊於102年1月再完成云云。經查:㈠被告確於100年12月16日下午5時許收受高雄地院100年度家護字第177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且被告收受上開保護令後,未曾依該裁定參加戒酒教育認知輔導之處遇計畫等情,有經被告簽名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1年1月10日高市衛社字第00000000000號函、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送達證書及家庭暴力加害人未到達執行機構通知書各乙紙等在卷可參,足堪認定;㈡被告雖以上開情詞置辯,惟經函詢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復以:未曾同意被告延期完成戒酒教育認知輔導課程等情,有該局101年11月21日高市衛社字第00000000000號函存卷足考,是被告所辯顯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檢察官鄭靜筠所犯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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