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覽卷宗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93號聲請人 簡榮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簡紹宣 侵占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671號),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1年度易字第671號案件經受理進行中,懇請指定期日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規定,於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準用之,同法第38條前段亦有明文。是辯護人、被告之代理人或自訴人之代理人以外之人,依法並無檢閱卷宗及證物等之權利,至為明灼。經查,被告簡紹宣因侵占案件,由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671號審理中,聲請人為該案件之代行告訴人,依照上開法條規定,並無檢閱卷宗之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林雷安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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