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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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84號原告 李承峰 住○○市○○區○○街00巷0弄0○0號0樓被告 劉濬豪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劉濬豪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簡廷恩
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佑怡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