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4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豐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毒偵字第1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豐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
102年5月2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二法庭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書記官石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