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原告 陳仕軒 被告 潘得 被告巨翰營造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美娜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重傷案件(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林慧欣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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