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1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196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彭湘淳 債務人 洪錦榮 債務人 陳秀瑝
一、債務人洪錦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零柒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二六計算之利息,並繳付自一百零二年二月二日起至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止之逾期手續費壹仟元。
二、債務人洪錦榮、陳秀瑝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玖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叁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二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