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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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41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豐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2年6月4日102年度訴字第3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豐育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豐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41號第一審判決,雖具狀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案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書記官石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