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09號原告 林巧莉 特別代理人 邱泉益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 律師被告 李冠廷 被告帥風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駱銘堃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重傷案件(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3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林慧欣法官簡璽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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