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五號上訴人 吳豐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二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毒偵字第一六六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吳豐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判決,於民國一○二年十月三十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上訴人同時施用第二級毒品競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部分,因其想像競合犯施用第一級毒品重罪部分之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予以駁回,則輕罪之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自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併為實體審判,亦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王居財
法官郭毓洲法官呂永福法官林清鈞法官林恆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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