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再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再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易字第12號再審原告 林玉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惟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向法院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1,884元,則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陳添喜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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