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9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雅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0年度聲沒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雅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085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仿冒品,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又犯商標法第81、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83條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周雅惠涉嫌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085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次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6、19至21所示物品,係屬仿冒商標商品,業據被告供承不諱,並有告訴代理人及鑑定人 賴麗玉 於警詢之指訴及商標專用證明資料附卷足佐,依上揭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核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本件檢察官雖未引用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作為聲請依據,然本院仍得自行援引上揭適當之規定裁定宣告沒收,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附此敘明。又扣案電腦主機1台、寄送托運單15張係被告周雅惠所有,供販賣前揭仿冒商品所用之物,亦據被告周雅惠於警詢中所自陳,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鈺翰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1│仿冒CHANEL耳環│322只│├───┼────────┼──────────┤│2│仿冒CHANEL項鍊│17條│├───┼────────┼──────────┤│3│仿冒CHANEL手鍊│24條│├───┼────────┼──────────┤│4│仿冒CHANEL髮圈│8只│├───┼────────┼──────────┤│5│仿冒CHANEL髮夾│1只│├───┼────────┼──────────┤│6│仿冒CHANEL髮箍│2只│├───┼────────┼──────────┤│7│仿冒BVLGARI手鍊│1條│├───┼────────┼──────────┤│8│仿冒LV耳環│36只│├───┼────────┼──────────┤│9│仿冒LV項鍊│10條│├───┼────────┼──────────┤│10│仿冒LV手鍊│4條│├───┼────────┼──────────┤│11│仿冒LV髮箍│10只│├───┼────────┼──────────┤│12│仿冒GUCCI髮箍│6只│├───┼────────┼──────────┤│13│仿冒TIFFANY項鍊│5條│├───┼────────┼──────────┤│14│仿冒TIFFANY絨布│2只│││袋││├───┼────────┼──────────┤│15│仿冒TIFFANY包裝│51只│││盒││├───┼────────┼──────────┤│16│仿冒HELLOKITTY│29條│││項鍊││├───┼────────┼──────────┤│17│電腦主機│1台│├───┼────────┼──────────┤│18│寄送托運單│15張│├───┼────────┼──────────┤│19│仿冒CHANEL耳環│44只(警方自被告處購││││得)│├───┼────────┼──────────┤│20│仿冒CHANEL項鍊│3條(警方自被告處購││││得)│├───┼────────┼──────────┤│21│仿冒CHANEL髮夾│5只(警方自被告處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