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34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465號原告 黃勝雄 即詮益工業社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工保險局間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勞訴字第095000835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原告係於95年4月20日收受訴願決定書,此有郵務送達證書附訴願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95年4月21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12日,至95年7月2日即已屆滿。原告遲至95年10月5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育如法官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書記官蘇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