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更一字第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所得稅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更一字第0003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智園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凌忠嫄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所得稅法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12月2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6年1月30日上午11時行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王碧芳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