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8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 律師被告乙○○
46號
一、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下列㈠所示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塗銷之不動產,
經本院囑託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結果,其合理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17萬2,4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17萬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1,882元,並由原告依法繳納。
㈡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3項願供假執行擔保之定期存單,請特定金融機構名稱,以利本院核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