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19號聲請人即被告 蕭聖明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事件,聲請撤銷執行指揮書並諭知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所犯如附表二罪,均已判決確定,惟未經檢察官以數罪併罰之例執行,而分別開具執行指揮書接續執行,為此請求撤銷該二罪之執行指揮書,並依法諭知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規定。依此規定,數罪併罰之法律前提,必須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始得併合處罰,而非指任意數罪,均得定應執行刑而併合處罰。經查:本件被告所犯附表二罪,其編號2部分係編號1之罪判決確定後所犯(編號1確定時間:
93年1月2日;編號2所犯時間:96年7月27日),此觀聲請人所附97年撤緩字第36號裁定正本之內容記載自明。是該二罪並不符合上開併合處罰之規定。檢察官據以分別開具執行指揮書接續執行,於法並無違誤,被告就此聲明異議,並請求依法定應執行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駕駛業務過失致死│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2.04.21│96.07.27│├────────┼─────────┼─────────┤│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2年偵字第│苗栗地檢96年偵字第││年度案號│2098號│4962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案號│92年度苗交簡字第│97年度訴字第163號││事實審││352號│││├────┼─────────┼─────────┤││判決日期│92.11.28│91.05.15│├───┼────┼─────────┼─────────┤││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案號│92年度苗交簡字第│97年度訴字第163號││判決││352號│││├────┼─────────┼─────────┤││判決確定│93.01.02│97.08.04│││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276條第2項│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4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無││條例│││├────────┼─────────┼─────────┤│備註│1、本罪原宣告緩刑│苗栗地檢97年度執乙│││,嗣經本院97年度徹│字第2569號│││緩字第36號裁定撤銷││││。2、苗栗地檢98年││││度執減更乙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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