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楊德海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丁○○、甲○○均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丁○○、甲○○因偽造貨幣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本院業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分別訊問本件同案被告乙○○及證人丙○○等人,因認被告丁○○、甲○○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故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郭顏毓法官辜漢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