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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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52號
法定代理人 李宏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子蓉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5,890,474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2.31%計算,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435%計算之利息及費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25,890,474元,及自113年3月5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3月25日止之利息計算,即26,555,2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2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