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侵上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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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侵上訴字第8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明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侵訴字第2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僅記載:請務必調查清楚,還與被告一個清白等語(參見本院卷第27頁),並未敘述上訴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14年4月2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屆期若未補正,本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秀玉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