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36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趙振國
選任辯護人 蕭仁杰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609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1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陳文貴
法官張宏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于捷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