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564號
上訴人 張孫碩
張宏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
複代理人 戴英妃 律師
被上訴人 魏麗玉
潘 張淑貞
張漢輝
受告知人祭祀公業 張永慶
法定代理人 張清榮
(兼張漢輝訴訟代理人)
本件確認派下權持分存在事件,關於被上訴人魏麗玉、 潘張淑貞 、張漢輝(僅就該3人為 張漢標 繼承人部分),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
法官陳彥君
法官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書記官呂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