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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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564號

上訴人 張孫碩

張宏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

複代理人 戴英妃 律師

被上訴人 魏麗玉

張淑貞

張漢輝

受告知人祭祀公業 張永慶

法定代理人 張清榮

(兼張漢輝訴訟代理人)

本件確認派下權持分存在事件,關於被上訴人魏麗玉、 潘張淑貞 、張漢輝(僅就該3人為 張漢標 繼承人部分),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

法官陳彥君

法官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書記官呂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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