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22號聲請人 王秩 林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 王秩捐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王秩捐(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巷○○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失蹤人王秩捐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王秩捐之胞弟,王秩捐約於民國41年10月1日間離家行蹤不明,失蹤後迄今已逾64年。為此,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王秩捐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1.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2.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登記簿、光復後除戶戶籍簿冊浮籤記事資料專用頁等件為證,由上開光復後除戶戶籍簿冊浮籤記事資料專用頁觀之,失蹤人王秩捐41年10月1日行方不明,由戶長代報。又本院依職權調取王秩捐之戶役政資料,均查無任何資料,有本院網路資料查詢表附卷可憑,是堪信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書記官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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