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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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212號上訴人台楊事務機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振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至宏 因105年度勞訴字第212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31,1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勞工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書記官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