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29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薪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0號抗告人即原告 林聰吉 相對人即被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代表人 鹿潔身 (局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薪給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9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陳心弘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書記官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