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家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存在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再字第7號抗告人 龔志陽 上列抗告人因與 阮沛馨 間確認婚姻存在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本院106年度家再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經抗告人簽名或蓋章之抗告狀原本,暨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為民事訴訟法第117條、116條第3項所明定。而傳送之文書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記載,除受方承認或送方依其他方式補正外,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前項情形,受方應即通知送方於期限內補正,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則經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第9條揭明。
二、查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6年6月19、20日對本院106年度家再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雖以電子傳送方式先行提出抗告狀,惟迄今未補提經其簽名或蓋章之書狀原本到院,於法未合,茲限抗告人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依法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黃炫中法官蔡和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書記官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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