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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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8號聲請人即第三人映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謝維洲 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聲請人即第三人偉鈞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兼被告 謝應得 代理人王仁聰律師上列聲請人即第三人因被告謝應得等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8號),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映誠股份有限公司、偉鈞股份有限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謝應得等人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度偵字第7052號起訴書之第201至203頁業已主張:㈢偉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偉鈞公司)就犯罪事實欄壹、一、㈠至㈧部分之犯罪所得即級配價金6,067萬3,529元,及犯罪事實欄壹、三、㈠㈡之犯罪所得即粗砂料價金共2,506萬7,798元、犯罪事實欄壹、五、㈡部分之犯罪所得即逃漏稅捐金額95,929元,總計共8,583萬7,256元,均為偉鈞公司負責人及員工即被告謝應得、莊天穗為偉鈞公司實施違法行為,偉鈞公司因而取得,請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㈣映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映誠公司)就犯罪事實欄壹、二、㈠部分之犯罪所得即偽造出貨單詐得之處理費1億8,312萬1616.6元、犯罪事實欄壹、四、㈠部分之犯罪所得即虛報出貨地點詐得之處理費1億1,086萬4,472.48元、犯罪事實欄貳、部分之犯罪所得即逃漏稅捐金額812,828元,共計2億9,479萬8,916元,均為映誠公司實際負責人、總經理及員工即被告謝應得、 陳炳良莊天彰 等人為映誠公司實施違法行為,映誠公司因而取得,請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本件就映誠公司部分,業已扣押該公司如附表六所示之財產等語。因此,第三人偉鈞公司、映誠公司聲請參與本件之沒收程序,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8號案件已訂於民國106年7月20日、106年7月28日、106年8月10日繼續進行審理及辯論程序。又本件第三人於參與本案後,如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莊政達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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