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107號上訴人 郭東麟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黃建雄 律師 蔡志宏 律師被上訴人 吳淑令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 李政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法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如本院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1385號判決附圖所示斜線部分(面積8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被上訴人,而上訴人已另提起本院105年度南簡字第1299號確認經界事件,本件關於上訴人所有之地上物是否越界占用被上訴人所有之同段436-1地號土地,係以上開訴訟確認之法律關係為據,故於上開確認經界訴訟終結前,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上開確認經界訴訟事件業經本院105年度南簡字第1299號民事判決確定,亦經本院依職權查得上開民事判決無誤,堪認本件已無繼續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孟珊
法官楊雅萍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書記官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