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2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志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765、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唐志瑋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毒聲字第150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66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又其於98年12月29日及99年1月2日涉犯施用毒品案件,係於前揭觀察、勒戒案件執行前,應適用同一觀察勒戒程序,並經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033、1423號及99年度偵字第1505號予以簽結在案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呈各1份在卷可參。而前開案件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成分,且為被告持有供吸食使用,業據被告供承在案,有被告之警詢及偵訊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9年7月30日、100年2月21日 高市凱 醫驗字第13586、14932、14933、1493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共4份卷可參,堪可認定。上開扣案之物既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自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可單獨宣告沒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該8只包裝袋因與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是以承裝毒品之包裝袋應與毒品視為一體,均沒收銷燬之;而鑑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為宣告沒收銷燬。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有所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書記官唐佳安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鑑驗結果│├──┼──────┼────────┼──────────┤│1│大麻(含包裝│1包(驗前淨重│高市凱醫驗字第13586│││袋)│0.230公克、驗後│號(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淨重0.200公克)│氫大麻酚陽性反應)│├──┼──────┼────────┼──────────┤│2│甲基安非他(│1包(驗前淨重│高市凱醫驗字第14934│││含包裝袋)│0.861公克、驗後│號(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淨重0.850公克)│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3│甲基安非他(│1包(驗前淨重│高市凱醫驗字第14934│││含包裝袋)│1.527公克、驗後│號(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淨重1.515公克)│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4│甲基安非他(│1包(驗前淨重│高市凱醫驗字第14934│││含包裝袋)│3.394公克、驗後│號(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淨重3.381公克)│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5│甲基安非他(│1包(驗前淨重│高市凱醫驗字第14934│││含包裝袋)│3.424公克、驗後│號(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淨重3.413公克)│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6│甲基安非他(│1包(驗前淨重│高市凱醫驗字第14934│││含包裝袋)│3.457公克、驗後│號(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淨重3.447公克)│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7│甲基安非他(│1包(驗前淨重│高市凱醫驗字第14932│││含包裝袋)│1.561公克、驗後│號(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淨重1.550公克)│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8│甲基安非他(│1包(驗前淨重│高市凱醫驗字第14933│││含包裝袋)│2.087公克、驗後│號(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淨重2.076公克)│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