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5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5226號聲請人 林新栩 相對人 林建隆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8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0年度司票字第522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6年12月15日│10,000元│97年4月5日│97年4月5日│WG00000000││├──┼───────────┼─────────┼───────────┼───────────┼────────┼──┤│002│96年12月15日│10,000元│97年8月5日│97年8月5日│WG00000000││├──┼───────────┼─────────┼───────────┼───────────┼────────┼──┤│003│96年12月15日│10,000元│97年9月5日│97年9月5日│WG00000000││├──┼───────────┼─────────┼───────────┼───────────┼────────┼──┤│004│96年12月15日│10,000元│97年10月5日│97年10月5日│WG00000000││├──┼───────────┼─────────┼───────────┼───────────┼────────┼──┤│005│96年12月15日│10,000元│97年11月5日│97年11月5日│WG00000000││├──┼───────────┼─────────┼───────────┼───────────┼────────┼──┤│006│96年12月15日│10,000元│97年12月5日│97年12月5日│WG00000000││├──┼───────────┼─────────┼───────────┼───────────┼────────┼──┤│007│96年12月15日│10,000元│98年1月5日│98年1月5日│WG00000000││├──┼───────────┼─────────┼───────────┼───────────┼────────┼──┤│008│96年12月15日│10,000元│98年2月5日│98年2月5日│WG00000000││├──┼───────────┼─────────┼───────────┼───────────┼────────┼──┤│009│96年12月15日│10,000元│98年3月5日│98年3月5日│WG00000000││├──┼───────────┼─────────┼───────────┼───────────┼────────┼──┤│010│96年12月15日│10,000元│98年4月5日│98年4月5日│WG00000000││├──┼───────────┼─────────┼───────────┼───────────┼────────┼──┤│011│96年12月15日│10,000元│98年5月5日│98年5月5日│WG00000000││├──┼───────────┼─────────┼───────────┼───────────┼────────┼──┤│012│96年12月15日│10,000元│98年6月5日│98年6月5日│WG00000000││├──┼───────────┼─────────┼───────────┼───────────┼────────┼──┤│013│96年12月15日│10,000元│98年7月5日│98年7月5日│WG00000000││├──┼───────────┼─────────┼───────────┼───────────┼────────┼──┤│014│96年12月15日│10,000元│98年8月5日│98年8月5日│WG00000000││├──┼───────────┼─────────┼───────────┼───────────┼────────┼──┤│015│96年12月15日│10,000元│98年9月5日│98年9月5日│WG00000000││├──┼───────────┼─────────┼───────────┼───────────┼────────┼──┤│016│96年12月15日│10,000元│98年10月5日│98年10月5日│WG00000000││├──┼───────────┼─────────┼───────────┼───────────┼────────┼──┤│017│96年12月15日│10,000元│98年11月5日│98年11月5日│WG00000000││├──┼───────────┼─────────┼───────────┼───────────┼────────┼──┤│018│96年12月15日│10,000元│98年12月5日│98年12月5日│WG00000000││├──┼───────────┼─────────┼───────────┼───────────┼────────┼──┤│019│96年12月15日│10,000元│99年1月5日│99年1月5日│WG00000000││├──┼───────────┼─────────┼───────────┼───────────┼────────┼──┤│020│96年12月15日│10,000元│99年2月5日│99年2月5日│WG00000000││├──┼───────────┼─────────┼───────────┼───────────┼────────┼──┤│021│96年12月15日│10,000元│99年3月5日│99年3月5日│WG00000000││├──┼───────────┼─────────┼───────────┼───────────┼────────┼──┤│022│96年12月15日│10,000元│99年4月5日│99年4月5日│WG00000000││├──┼───────────┼─────────┼───────────┼───────────┼────────┼──┤│023│96年12月15日│10,000元│99年5月5日│99年5月5日│WG00000000││├──┼───────────┼─────────┼───────────┼───────────┼────────┼──┤│024│96年12月15日│10,000元│99年6月5日│99年6月5日│WG00000000││├──┼───────────┼─────────┼───────────┼───────────┼────────┼──┤│025│96年12月15日│10,000元│99年7月5日│99年7月5日│WG00000000││├──┼───────────┼─────────┼───────────┼───────────┼────────┼──┤│026│96年12月15日│10,000元│99年8月5日│99年8月5日│WG00000000││├──┼───────────┼─────────┼───────────┼───────────┼────────┼──┤│027│96年12月15日│10,000元│99年9月5日│99年9月5日│WG00000000││├──┼───────────┼─────────┼───────────┼───────────┼────────┼──┤│028│96年12月15日│10,000元│99年10月5日│99年10月5日│WG00000000││└──┴───────────┴─────────┴───────────┴───────────┴────────┴──┘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