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8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櫻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櫻鳳因違反藥事法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沈櫻鳳因違反藥事法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7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書附表編號1之宣告刑漏載「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部分,由本院逕予更正如下表編號1所示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附表:受刑人沈櫻鳳因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藥事法││││││├──────┼─────┼─────┼──────┤│宣告刑│處有期徒刑│處有期徒刑│處有期徒刑2│││3月,減為│3月│年8月│││有期徒刑1│││││月15日,共│││││10罪│││││││││││││├──────┼─────┼─────┼──────┤│犯罪日期│95年9月間│96年6、7│95年11月底、│││某日至96年│月某日│12初起至96年│││3月29日││8月2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臺灣臺中地│臺灣臺中地法││機關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方法院檢察│院檢察署96年│││97年度偵字│署97年度偵│度偵字第1946│││第101號│字第101號│9、20029、│││││20553、2196│││││7、22463號│││││││││││├─┬────┼─────┼─────┼──────┤││法院│臺灣高等法│臺灣高等法│臺灣高等法院││││院臺中分院│院臺中分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訴│97年度上訴│97年度上訴字││事││字第1377號│字第1377號│第1099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8月13│97年8月13│98年4月21日││││日│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9年度台上│99年度台上│100年度台上││決││字第3953號│字第3959號│字第899號││││││││├────┼─────┼─────┼──────┤││判決│99年6月24│99年6月24│100年2月24日│││確定日期│日│日││├─┴────┼─────┼─────┼──────┤│是否得為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臺灣臺中地│臺灣臺中地│臺灣臺中地方││備註│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法院檢察署99│││署99年度執│署99年度執│年度執字第80│││字第8015號│字第8015號│15號(編號1│││(編號1至│(編號1至│至4定應執行│││4定應執行│4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刑有期徒刑│刑有期徒刑│年8月,100│││3年8月,10│3年8月,10│年度執更字第│││0年度執更│0年度執更│1977號)│││字第1977號│字第1977號││││)│)││││││││││││└──────┴─────┴─────┴──────┘┌──────┬─────┬─────┬──────┐│編號│4│5││├──────┼─────┼─────┼──────┤│罪名│詐欺│妨害公務│││││││├──────┼─────┼─────┼──────┤│宣告刑│處有期徒刑│處有期徒刑││││6月│5月│││││││││││││││││││││││││││├──────┼─────┼─────┼──────┤│犯罪日期│94年間至96│96年8月10││││年8月2日│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臺灣臺中地│││機關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方法院檢察││││96年度偵字│署100年度││││第19469、│偵字第1263││││20029、205│4號││││53、21967│││││、22463號││││││││├─┬────┼─────┼─────┼──────┤││法院│臺灣高等法│臺灣臺中地│││││院臺中分院│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訴│100年度中│││事││字第1099號│簡字第1703││││││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4月21│100年10月│││││日│24日││││││││├─┼────┼─────┼─────┼──────┤││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案號│100年度台│100年度中│││決││上字第899│簡字第1703│││││號│號│││├────┼─────┼─────┼──────┤││判決│100年2月│100年11月││││確定日期│24日│14日││├─┴────┼─────┼─────┼──────┤│是否得為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臺灣臺中地│臺灣臺中地│││備註│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署100年度││││執字第3247│執字第1363││││號(編號1│7號││││至4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8月│││││,100年度│││││執更字第19│││││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