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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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82號上訴人 李慶鴻
李沛鴻 蘇慧鈴 送達代收人 侯碧龍 以上上訴人與 李福利 等因103年度重訴字第282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276,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4,7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