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延長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О一號
聲請人即被告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羈押之主要目的在保全證據及避免被告逃亡,本件證據已調查完畢,事實明確並已判決,被告也沒有黑道背景,應無逃亡之虞,因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九十三年四月二日執行羈押。本院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加重強盜罪,依目前現有證據資料觀之,犯罪嫌疑重大,而本罪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七年以上之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得予羈押之情形,審酌本款羈押理由之目的在於,因重罪相較於輕罪而言,被告可能期待的刑罰制裁較為嚴厲,逃亡之誘因也隨之增加,顯難期待其於涉犯本件重罪之情形下,仍將如期到庭接受審判,亦無法以交保之方式達到保全被告之目的,為確保將來審判或刑之執行,自有羈押之必要,聲請人停止羈押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丁俊成法官邱蓮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