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延長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ОО號
聲請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鄭文婷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並無同案被告,證據部分已經檢察官調查完畢,應無串證或湮滅證據之虞,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九十三年四月二日執行羈押。本院認為:被告涉犯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依目前現有證據資料觀之,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本罪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得予羈押之情形,審酌本款羈押理由之目的在於,因重罪相較於輕罪而言,被告可能期待的刑罰制裁較為嚴厲,逃亡之誘因也隨之增加,顯難期待其於涉犯本件重罪之情形下,仍將如期到庭接受審判,亦無法以交保之方式達到保全被告之目的,為確保將來審判或刑之執行,自有羈押之必要,聲請人停止羈押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丁俊成法官邱蓮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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